论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问题

点击数:122 | 发布时间:2025-07-31 | 来源:www.dayue2.com

    [摘要]:公益劳动是国内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项要紧内容,其实践的操作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急切需要改革。要想获得实质上的进展,需要对公益劳动进行科学的定位,解决公益劳动与刑罚轻重的问题,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的问题与公益劳动的强制性、规范性问题,并最后将公益劳动纳入到国内刑罚体系中。

    [关键字]:社区矫正 公益劳动 刑罚轻重 决定机构 立法建议

    在国内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益劳动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要紧内容。司法部需要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职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职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1]各试点省市依据司法部的精神,也相应拟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推行细节,也都将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要紧工作来抓。目前正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阶段,试点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准时发现问题,准时解决问题,在试点工作获得肯定经验和成就的时候,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获得的成功经验加以规范化、法制化。因此现阶段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一些具体规范的深入研究非常有必要,公益劳动规范就是其一。

    1、公益劳动与刑罚轻重的问题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的一项要紧内容,由于公益劳动侧重对服刑职员的行为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的补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达到矫正其不好的心理,防止重新犯罪的目的。但不能否认的是,对于服刑职员来讲,公益劳动是一种加于服刑职员之上的义务负担,服刑职员除非有特殊状况,如身体残疾等缘由不可以参加劳动以外,都需要参加公益劳动。但在现行刑法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等职员的是没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需要的。而试行社区矫正之后,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的服刑职员就都需要负担起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如此一来不禁会出现如此的问题:国内拓展社区矫正,是适应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行刑趋势,扩大非监禁刑的科学之举,假如需要非监禁刑服刑职员在被矫正的服刑过程中,在数年之内,自始至终的,每周都需要到指定地址参加公益劳动,如此是不是加重了原有些刑罚,是不是违背了国内拓展社区矫正的初衷?

    适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应当是矫正犯罪人的不好的心理,纠正其不好的行为,消灭犯罪隐患,使其防止重新犯罪。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只不过矫正其心理和行为的一种方法和方法。适用何种刑罚,怎么样适用刑罚,最后应当服务于矫正罪犯,防止第三犯罪如此的一个最后目的。刑罚的或轻或重,除去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裁量以外,还应当充分考虑怎么样充分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最大程度上矫正犯罪人的不好的心理和不好的行为。毕竟惩罚只不过方法,矫正才是目的。国内的五类社区矫正对象在拓展社区矫正之前,刑罚的适用可谓非常轻,公安机关也没时间和精力对这类职员拓展监督管理,基本处于脱管的状况,非常难达到矫正的效果。而目前公益劳动的附加,表面上是加重了原有些刑罚,实质上是为了更有效的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使其重新认识到自己的社会价值,培养社会责任感,矫正原有不好的犯罪心理,这才是适用刑罚的最后目的。另外,国内原有监禁刑和非监禁刑还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常见觉得监禁刑是严厉的刑罚,而不在监狱关押的非监禁刑又过轻,基本等于没判刑,二者不可以非常不错的衔接,这也是致使国内非监禁刑适用比率较小的主要原因。因此,大家在非监禁刑之上附加公益劳动,适合加重原有刑罚,有益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过渡与衔接,促进少量的、没监禁必要的短期监禁刑转化为非监禁刑,放在社会上实行刑罚,这也是国内拓展社区矫正,适应行刑社会化大趋势的势必需要。

    2、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问题

    在国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依据两高两部的公告,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拟定的社区矫正暂行工作方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服刑职员应当参加公益劳动的原则性规定,由省市司法厅局拟定推行细节,作出较为详细的公益劳动的规定,最后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对公益劳动进行组织、管理。因此,在国内试点工作的实质中,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在上海部分法院的缓刑、假释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定罪量刑陈述之后,添加了如此一段话:“被告人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同意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这无疑是审判机关为了配合目前正在拓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更是为教育、监督罪犯,为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和依据。将公益劳动的义务写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上海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大质的进步。在此,不禁会出现如此的问题,公益劳动的决定应当由哪个作出,司法行政机关?抑或审判机关?

    笔者觉得,公益劳动作为对犯罪人施加的一种义务,虽然是对犯罪人的矫正项目,但这种矫正效果是通过强制性的需要犯罪人进行公益劳动达成的。在国内的司法环境中,这种强制性需要依赖审判机关以判决书、裁定书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不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理由是:

    1、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实行机构,负责刑罚的实行,但不可以决定刑罚实行的内容。无论是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刑罚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都只能是审判机关的权限。这个意义上,公益劳动已经不单单是一种矫正项目,它也是刑罚实行的一项要紧内容,需要由审判机关作出,以平衡国家机关之间机关的权力分配,以体现刑罚实行的权威性。

    2、刑罚的实行是一项极其严肃的过程,需要要有严格、权威的依据。在刑事实行范围,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是整个刑罚实行过程的唯一合法依据,对犯罪人实行刑罚需要严格根据判决书、裁定书的规定行事,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变更刑罚的实行内容。判决书、裁定书同时也是维护犯罪人自己合法权益的方法和武器,刑罚实行机关不可以无故超出判决书、裁定书的量刑规定,加重其刑罚。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的实行内容的规定需要由法院规定在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

    3、审判过程中,因为法官对犯罪人的个人综合信息、犯罪状况与人身危险性都有比较全方位的把握,因此,法院在作出公益劳动的决定时,可以对是不是有必要需要其参加公益劳动,应当参加多久的公益劳动等问题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3、公益劳动的强制性、规范性问题

    依据司法部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基层司法所组织的公益劳动,但在试点工作的实践中,存在不少有劳动能力却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有些服刑职员可以通过请假的办法不参加公益劳动,请假的原因总是有非常大水份。公益劳动的时间有时会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冲突,而没办法正常组织拓展。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虽然能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但在实践中效果不大。试点工作中的公益劳动有些是在已经打造起来的劳动基地内统一劳动,有些是交给服刑职员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监督公益劳动,由居委会提供证明材料,这种缺少规范性的管理模式使不少公益劳动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些矫正用途。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考试人事网(https://www.bzgdwl.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考试人事网微博

  • 中国考试人事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